病历无小事!海曙区首起未按规定封存病历,罚!

医保报账要病历
医院复诊要病历
…………
图片
病历、病历、病历
万一的万一
医疗纠纷嘞
病历资料也是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证据!!!
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患者查阅、复制以及封存病历资料等工作。
就在近期,海曙区卫生监督所就因为“未按规定封存病历”亮剑了!
门诊未按规定封存病历
海曙区开出首张罚单
案件详情
近期,宁波市海曙区卫生监督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某门诊部)存在未履行封存病历资料义务的行为。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并对投诉举报人、该单位授权委托人等进行询问调查。
图片
2023年2月18日患者李某在某门诊部手术,后因医疗纠纷进入法律诉讼流程,患者李某数次提出封存病历要求,该门诊部均未履行职责。
针对该种情况,患者李某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该门诊部配合患者李某封存病历,但该门诊部仍未及时、规范落实病历封存工作。
图片
经调查,某门诊部存在未将患者李某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中药物过敏史填写不一致以及术前告知知情同意书未见替代医疗方案等。近日,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门诊部做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小课堂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无疑是查清事实、鉴定事故最重要的基础资料和证据材料,对案件处理起着关键作用。本案中,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具有典型性。
图片
实际工作中,患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医疗机构医务科或者投诉办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如果被拒绝或者被故意拖延,可向该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配合患者封存病历。
图片
法条链接
一、封存病历资料的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由此可知封存病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发生了医疗纠纷;
(二)医患双方都在场。
二、封存病历资料的内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资料,打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只能封存主观病历的限制。
三、封存病历资料的形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封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封存病历资料的程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如果封存时病历已经全部完成就可以一并封存,如果尚未全部完成书写,可以先封存完成的部分,剩余的病历资料完成后再行封存。
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封存病历一定要开列封存清单,双方各执一份。
五、启封病历资料的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病历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在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单方启封病历资料:
(一)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二)患者在病历封存满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
除此之外,启封病历资料一定要医患双方都在场。
来源:健康海曙 海曙区卫生监督所